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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作者:赵永辉       编辑:赵永辉       复审:衣海永       终审:韩相伟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4-06-20       点击:

山青院办字〔202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学校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保证考试结果的公正有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参加的由学校举办或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

第三条学生应按照要求参加学业考核,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认真、诚实、独立地完成考试答卷,凡违反考试规定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相关规定,以及学生评奖评优、各类资助、学生干部竞聘、组织发展等资格问题,按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考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传、接文具或计算器等物品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扰乱考点、考场工作秩序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试纪律、影响考试秩序,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在考场课桌凳、墙壁或身体等书写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但尚未使用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找借口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六)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七)其他扰乱考试秩序和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

(三)考试过程中传、接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的;

(四)考试过程中考场内外人员传递考试信息的;

(五)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各类通讯设备作弊,已形成作弊事实的;

(六)在考试前或者考试过程中,窃取考试试卷或答案的;

(七)其它比较严重的扰乱考试秩序和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五)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考试纪律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六)其它造成恶劣影响的考试违规行为。

第九条学生考试期间的行为违反《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协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程序

第十条学生考试违规事实认定应以考生违规记录为依据。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考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终止其考试资格,并将违规学生的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在《监考记录》中如实记录,同时学生本人签字确认,考生拒不签字的,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人员写明情况并签字确认。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监考教师可出具收据予以暂扣。考试结束后,开课单位考务办公室应立即将《监考记录》及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教务处。教师在评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应及时将书面说明材料(连同物证)送交教务处,以便尽快调查核实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的调查取证、处理程序、入档归档及后续管理工作参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考试违规处分解除依据《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处分解除办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施行,原《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同时废止。我校学生参加校外考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