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研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青院办字〔2020〕2号

作者:王超群 高岚       编辑:王超群 高岚       复审:       终审:韩相伟       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21-09-15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19〕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自主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强化成果导向,坚持“放管服”有机结合,赋予各学院(部)、科研机构以及项目负责人更大自主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科研经费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内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计划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经费,即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含团队、平台等)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含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从校外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取得的各种科研专项经费,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社会服务等收入。

(三)校内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使用预算资金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科研计划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平台、科研团队、重点学科等培育建设经费。

第四条 凡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第六条 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职责如下:

(一)科研处负责科研管理相关工作,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日常管理和规范使用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科研经费审批流程及报销细则,指导和协助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由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资产采购及资产管理等规定组织开展论证、采购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或专项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学院(部)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间接费用;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执行进度;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和真实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研究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别编列。有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来源的,其支出预算分别编列。跨单位合作、需外拨资金的项目,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则按要求编制,无相关要求的直接费用只需填列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预算科目,间接费用只填列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预算科目。

第十二条 横向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进行优化调整,调整范围、比例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及山东省、学校有关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和立项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预算需经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备案后生效。

(一)纵向科研项目严格按获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间接费用不予调增,直接费用确有必要调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在不同科目之间的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流程自行调剂使用。

(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科研处审批;如有约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委托单位同意后,报科研处备案。

(三)校内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科研处审批。

(四)预算调整的办理流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表》(附件1),经科研处审批或备案后,报财务处执行。有相关规定的填写项目主管部门的预算调整申请表格。各类纵向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后,项目组根据主管部门规定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等报告中进行汇报。

第四章 经费到账和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科研经费实行单独立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到账后,科研处编制科研经费立项表报送至财务处,财务处按此进行科研经费立项并进行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纵向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中有明确的子项目(课题)名称、负责人及经费预算的,可以按照合同或任务书中的金额申请分账管理。否则不得进行分账管理。

对于需要团队协作完成、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可以申请分账管理,团队成员在横向合同中加以明确,单个子项目金额不低于10万元。项目分账须在经费首次入账时申请,项目进行中不得变更。子项目在遵守相关制度上按照一般横向项目独立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组成员以外,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编制外人员以及聘用的在职研究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均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的支出比例及范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无明确规定的项目按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山青院办字〔2017〕27号)规定执行。延期结项超过一年的项目,项目组人员绩效停止发放。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根据预算可列支与项目相关的燃油费、路桥费等,计算方式参照学校差旅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参照学校公务接待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因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项目负责人可以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和手印的凭证以及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依据学校财务报销规定,持相关依据凭证即可报销,不受公务卡结算限制。

第二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的采购根据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原则,可由项目承担学院(部)或团队自行采购,经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需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办理入资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规范科研经费转拨行为,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须经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合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五章 经费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结题经费决算。项目结题经费决算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政策、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等)、项目经费预算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据财务部门提供的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如实反映支出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类项目结题经费决算需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并签章,其中按规定必须经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同时由审计处审核并签章后,与项目结题报告等有关材料一起上报。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科研处通知财务处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在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校内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负责人继续研究使用的,办完结账手续后,根据项目下达(委托)单位要求予以处理,无明确要求的,在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逾期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八条 因主、客观原因不能继续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征得项目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书面同意。

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项目结余经费按要求原渠道收回的,在主管部门出具相关通知后,项目负责人需向学校科研处提交相关审计报告或检查验收结论书等材料,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办理项目经费退回、上缴。凡被中止或撤消的项目,科研处将提请财务处停止拨款。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仍留在学校,在确保项目顺利结题的情况下报经科研处备案后继续使用;无法在学校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或收回,已购置资产需交回学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下列违规行为,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的;

(二)编造虚假合同,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转拨、转 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的;

(三)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的;

(四)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的;

(五)使用与课题无关的票据报销科研经费的;

(六)其它违规使用、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山青院办字〔2015〕36号)同时废止;其它管理办法中关于科研经费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规定与国家及项目主管部门制度、规定不符的,以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